《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2013年) 1.

1. 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或合作道路客运站(场)。对在福建省设立道路客货运站(场)项目和变更的申请,委托福建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