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2. 放宽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2011年) (2) 2. 放宽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 (2) 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货物、技术进出口;摄影及扩印服务;洗染服务;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1) 目录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