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三)

(三) 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一条内容为:

“十一、品牌合作

双方认识到,品牌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品牌领域的合作。

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

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