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一)

(一)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贸易投资促进;

通关便利化;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

电子商务;

法律法规透明度;

中小企业合作;

产业合作;

知识产权保护;

品牌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