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2.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②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② 2.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① 目录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