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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3. 2.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

2.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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