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1.

1. 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