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6年) 3.

3. 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以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条内容为:

“十、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通过在澳门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协调中心,就两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进行交流与沟通。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通过考察、举办研讨会、出版有关刊物及其他方式,分享有关资料和信息。

就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