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

发挥现有合作平台和联络机制的作用,继续深化泛珠三角区域经贸合作。

发挥澳门优势,加强在泛珠三角区域内特色金融、商贸服务、会议展览、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的合作,推动扩大相互投资,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进一步结合澳门国际环保合作发展论坛及展览(MIECF),打造MIECF成为泛珠与葡语国家、欧盟国家的环保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平台。支持澳门探索发展绿色金融平台。

推动泛珠三角区域企业利用澳门平台,赴葡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合作。

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发挥各自优势与澳门参与泛珠双向投资,共同“走出去,引进来”。

在现有经贸合作基础上,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