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超出有效期限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
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
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
超出有效期限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