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
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