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一条 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