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二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