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