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章 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七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