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