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药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以及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经考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