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七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