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的,由原发证、批准部门决定。 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行政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