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引用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