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十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被引用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