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兽药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药。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