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兽药使用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