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兽药进出口 第三十四条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兽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注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