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九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九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