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兽药生产 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