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兽药控制的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对处罚决定不履行,期满又不起诉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