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兽药进口有关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该兽药;擅自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