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劣兽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兽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该兽药,没收其药物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并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