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五章 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新兽药审批和进出口兽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兽药的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生产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兽药,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