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