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