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兽药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生产前应确认生产环境中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或混淆的设施;

生产过程应按工艺、质量控制要点进行中间检查,并填写生产记录;

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每一生产操作间或生产用设备、容器应有所生产的产品或物料名称、批号、数量等状态标志;

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的炮制品不宜露天干燥;

药材及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以不改变药材的药效、质量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