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批生产记录应及时填写,做到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应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批生产记录应保存三年。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