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五章 物料 第四十六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物料 第四十六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应严格管理,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和防止混淆的措施,并建立物料流转帐卡。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