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动物房应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设置生产和检验用动物房。生产其他需进行动物实验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可采取设置实验动物房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有关动物实验的方式,被委托实验单位的实验动物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并应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