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十五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十五条 中药制剂的生产操作区应与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以及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区分开。中药材前处理操作工序应有良好的通风、排烟、除尘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