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青霉素类、β—内酰胺结构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分装室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它产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