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 质量检验人员应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质量检验负责人的任命和变更应报省级兽药监察所备案。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