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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差旅费用由飞行检查组织选派单位承担,具体按照国家和组织选派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飞行检查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兽药GMP飞行检查程序》(农办医〔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飞行检查询问记录 2. 飞行检查立案查处建议单 3. 飞行检查缺陷项目表 4. 飞行检查报告 5. 飞行检查整改情况核查表 6. 飞行检查整改情况审核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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