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