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只能将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销售给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养殖场,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直接销售给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