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生产资格,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4)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