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