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经销商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载明委托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经销商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