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