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