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