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