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